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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启东市**镇**村**号**室。被告人陆某某曾因赌博,于1992年6月1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5 天,罚款1000元,没收赌资100元; 因流氓,于1992年10月被启东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5天; 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10月6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因赌博,于1996年4月4日、29日、1999年7月7 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分别罚款2500元、3000元、3000元,没收赌资1310元; 因寻衅滋事,于1999 年11月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5天; 因寻衅滋事,于2001年8月24日被南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2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 年12月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8时10 分许,驾驶苏FP****号小型轿车沿328 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启东市东海镇海堤一号路交叉路口时,与沿海堤一号路由东向西行驶进入328 国道由田某某驾驶的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田某某跌地受伤,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上午10时32分,因机动车保险理赔需要,被告人陆某某电话报警,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陆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民事损害已赔偿,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某某的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

4.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兴昌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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