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71********, 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常熟市**镇**村**号。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12时许,驾驶苏EB****小型普通客车,在常熟市赵市桂香苑内村道行驶至二区12号西侧路口处时, 与徐某某所驾电动三轮车(后乘马某某、唐某某)相撞, 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被害人徐某某、马某某、唐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马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某死亡原因系颅脑外伤,被害人唐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陆某某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已法定外赔偿被害人马某某家属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证人马某某、徐某某、瞿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事故车辆照片;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铭科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监控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