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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郎某某**镇**街道**小区**单元**室**镇**村**号。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6日被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从郎某某新发镇驶往建平镇钟桥社区,沿23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右转,在由东向西行驶时陆某某发现开错了,便在路上倒车,因疏于观察,与车辆左后方步行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擦,陆某某发现异常后下车查看,发现了倒地的杨某某,立即电话报警并开车送杨某某到医院,杨某某受伤后于2019年12月16日死亡。经郎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因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郎某某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被告人陆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郎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程国芬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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