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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出租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北京牌(车牌号:京******)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德觅路6公里400米处时,未确保安全,将行人孙娟娟、陈某某撞出,造成孙某某、陈某某受伤,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孙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陈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陆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陈某某均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陆某某事发后驾车逃逸,后返回现场,等待民警到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等七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芳芳

检察官助理:钟翔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3. 证人名单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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