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10115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镇**街**号。2010年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某某,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8时14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牌号为沪******小型轿车以约58公里的时速沿本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东约150米,适遇被害人朱某某推行三轮车临近该处人行横道西侧边缘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沪******小型轿车左前部与被害人朱某某及三轮车左侧后部相撞,致被害人朱某某颅脑损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被告人陆某某自身车损人民币39,182元,被害人车损人民币749元)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小区保安拨打110报警,被告人陆某某知道保安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警。到案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陆某某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乔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母亲朱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
3.受案登记表、110事件单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监控视频及视听资料调阅情况说明、关于“2020.10.03”交通事故的情况汇报及查获经过,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及被告人陆某某到案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陆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5.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事故车辆碰撞点、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以及被告人陆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制动符合技术标准。
6.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遗体火化证明,证实朱某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7.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以及物损照片,证实本案的车损情况。
8.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公安机关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陆某某身份情况(达刑事责任年龄)、前科情况和被害人朱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家庭情况。
9.公安机关酒精呼吸测试单,证实被告人陆某某事发时未饮酒驾驶情况。
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陆某某对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月强
检察官助理:俞雯慧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联系电话:1801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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