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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武汉市黄坡区**街**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该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鄂A****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洪山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南李路路口右转弯时,遇王某某骑行两轮自行车在其右侧同向右转弯行驶,鄂A****0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身右侧护栏上横梁与两轮自行车车把左侧把套外端及王某某发生接触,致两轮自行车及王某某倒地后被鄂A****0号重型自卸货车碾压,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某驾驶鄂A****0号重型自卸货车离开现场。当日23 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中陆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对道路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行驶且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条之规定,是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人陆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受害人王某某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案件受理登记表、归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等相关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3.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5.证人证言;6.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芑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联系电话:1735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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