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7时33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驾驶苏G0****号轿车沿陈沭线由西向东行使至60K+520米处,撞击同向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朱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某弃车逃逸。
灌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照片;
2.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房某某、陈某某、陈某甲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现场监控、行车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茆虎成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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