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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陆某某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现住址如东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7时15分左右,被告人陆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如东县X352线65KM路段,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蔡某甲(男,身份证号3206231947********,如东县**镇**村**组**号)发生交通事故,致蔡某甲受伤后死亡。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认定陆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陆某某主动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提取的抽血血样照片等物证;

2.侦查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3.证人蔡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利红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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