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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6********,汉族,大专文化,启东**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陆某某取保候审,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7时35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苏F5**** 小型轿车沿启东市沿江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本市**镇**村**组方某某宅南侧东西向无名道路交叉路口时, 与沿无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进入该路口向左转弯由方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方某某跌地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某电话报警,等在事故现场等候处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F5****号小型轿车车头左前部与被害人方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侧后部相碰撞的形态可以成立。苏F5****号小型轿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不低于65公里/小时。被告人陆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民事损害已赔偿。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陆某某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某某的户籍证明、民事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等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婕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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