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北海**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19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受广西北海**公司指派驾驶桂E1***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拉混凝土到**路**广场工地,因在工地等待时间过长造成混凝土太干被工地退回。同日23时13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桂E****2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回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线**路口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桂E2***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某及时拨打救援电话120、报警电话110求助,并积极陪同救护车一起到北海市人民医院抢救伤者,后在北海市人民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李某某经送北海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07日OO时15分死亡。经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此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陆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陆某某及广西北海**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50000元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放行条、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鉴定结论、死亡证明、劳动合同、收据、身份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善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证据目录及量刑建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