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7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粤E7****号小型轿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东风日产店对面路段时,遇被害人魏某某在该处人行横道通过马路。由于被告人陆某某没有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导致车辆碰撞被害人魏某某,致被害人魏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陆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系因该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和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陆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除保险理赔部分,被告人陆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8万元人民币,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42596****;
2.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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