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刑诉〔2018〕51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59********,苗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经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05日1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豫HJ****、豫****号重型半挂货车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5国道1029KM+180M处时,与被害人周某某的同向方向行驶的人力自行车相撞,致周某某当场死亡。经霍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霍某某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陆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陆某某供述和辩解;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 报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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