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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6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凤阳县**镇**社区**路**号。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重型自卸半挂车沿S209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S209线81KM+600M处,其越过道路中心单黄实线逆向行驶时,撞到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本市居民杨某某,事故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经明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陆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陆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16日,陆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滁州市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到案经过、明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力丹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住安徽省凤阳县**镇**社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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