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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61974********,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苏MP****小型面包车载带何某某等人,行驶至兴化市**街道**村机耕道处倒车时,将同向后方孙某某驾驶的杰宝大王牌电动二轮车撞倒,造成孙某某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兴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陆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拍摄的面包车、二轮电动车车辆照片等;

2.兴化市公安局提取和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案发经过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保险单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侯某某、黄某某、王某某、仇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捷

检察官助理:戴生东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12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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