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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盘锦市大洼区**家园**-**-**(户籍所在地:盘锦市大洼区**街道**街**社区**-**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大洼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辽L****1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洼区**镇**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与由北向南过路行人白某某相撞,造成白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陆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敏

检察员:查常林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大洼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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