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6********,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现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1曰13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陆某某驾驶鲁******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滕州市级索镇同济大街由北向南倒车至**饭店路段处时,与被害人宗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宗某某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宗某某系因碰摔、碾轧致颅脑损伤、胸腹部闭合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陆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陆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可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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