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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6********,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无固定职业。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至11月份,被告人陆某某在“阿星”“阿超”“注销卡”等人的安排下,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贵州蓝*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培*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塔*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随后,陆某某将这些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卖给“阿超”等人,获利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微信转账记录、营业执照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 史勇

2020年8月5日 

附:一、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宗贰册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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