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0********,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现住赫某某**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1********,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现住赫某某**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龙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赫某某珠市乡街上**饭店内喝酒,喝酒途中杨某某提到陆某某父亲的名字,陆某某听到后对杨某某心怀不满,便连续打杨某某的耳光十多分钟,期间用拳头打杨某某的胸部、脸部、背部,并多次命令杨某某跪在地上。杨某某跪在地上后,陆某某用啤酒瓶打杨某某的背部,之后在场的龙某某也参与用啤酒瓶打杨某某的背部。2019年10月20日,杨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被告人陆某某、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龙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龙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立新
检察官助理:林玉茹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龙某某现羁押于赫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5张。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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