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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武某某,住武某某**镇**村**委**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武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 8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6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武某某,住武某某**镇**村**委**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武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 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合伙以55000元向廖某甲购买了禄新镇三里村“那格”(地名)、“狮子岭”(地名)、“古够地”(地名)、“古杠地”(地名)四处12片的尾叶桉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陆某某、黄某某雇请砍伐工人对购买的四处尾叶桉树进行砍伐。在砍伐“那格”(地名)尾叶桉树的过程中,陆某某、黄某某错砍被害人廖某乙一百多株尾叶桉树。经武某某森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勘测,陆某某、黄某某无证砍伐尾叶桉树的面积为12.9亩,蓄积量为121.828立方米,出材量为93.002立方米。

案发后,经武某某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主动到武某某森林公安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部分涉案木材款10000元,赔偿被害人廖某乙的经济损失11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退出部分涉案木材款,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善之

检察官助理 覃 腾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某某**镇**村**委**队**

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347122****;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

宣县**镇**村**委**队**号其家中,联系电话

1737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

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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