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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马某某职务侵占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93********,汉族,大学文化,原**公司销售总公司**事业**区**区招商专员、**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控股)员工,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栋**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84********,汉族,大学文化,原**有限公司销售总公司第二事业部华南区广东省级副经理、**药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控股)员工,住济南市高新区**路**号楼**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并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26日两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入职**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10月至2019年1月在**有限公司销售总公司代理事业部(第二事业部)广东省区从事招商工作。被告人马某某于2006年8月14日入职**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9月至2019年2月在**有限公司销售总公司代理事业部(第二事业部)广东省区从事招商工作,先后担任招商专员、主管、广东省级副经理。2018年1月,因**有限公司销售业务调整,按照公司安排,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又与**有限公司控股的江西齐美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在**有限公司销售总公司代理事业部(第二事业部)广东省区从事药品营销推广招商工作期间,单独或者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有限公司的营销服务外包制度,未按规定寻找能开具合规发票的推广服务商开展营销推广业务。后为报销推广服务费,二人经商议后,由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周某某联系江西省内的小微公司代开发票,并通过虚报的方式,从**有限公司多报销推广服务费,多报部分除用于支付开票及整理报销资料的费用外,剩余部分由被告人陆某某单独或者与被告人马某某分别占有。

2017年初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陆某某在与代理商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开展的营销推广服务业务中,从**有限公司多报推广服务费共计人民币425380.69元,支付代理商实际推广服务费的开票及整理报销资料的费用231195.68元,剩余194185.01元由被告人陆某某侵占,其中,被告人陆某某实际占有162281.46元。

2017年初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陆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某,在与代理商刘某某、陈某某、广东**药业有限公司开展的营销推广服务业务中,从**有限公司多报推广服务费共计人民币401709.33元,支付代理商实际推广服务费的开票及整理报销资料的费用194064.07元,剩余207645.26元由被告人陆某某与马某某共同侵占。其中,被告人陆某某实际分得74938.88元,被告人马某某实际分得73987.81元。

综上,被告人陆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马某某从单位多报出推广服务费共计人民币827090.02元,侵占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401830.27元,其个人实际占有人民币237220.34元;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陆某某从单位多报出推广服务费共计人民币401709.33元,侵占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207645.26元,其个人实际占有人民币73987.81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7月23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马某某自行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身为公司、企业的人员,单独或者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辉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1861318****);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2册;

5、光盘15盘;

6、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7、量刑建议书2份;

8、陆某某、马某某职务侵占一览表1份;

9、涉案款物:被告人马某某退出的人民币90000元,现扣押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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