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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马某某保险诈骗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四部刑诉〔2020〕122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8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住张家港市****花苑****室(户籍地为江苏省启东市****新村**号)。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暂住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户籍地为吉林省梅河口市**镇**街**组),2016年3月8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陆某某与何某某(另案处理)为骗取保险理赔款在何某某经营的汽修厂维修保养车辆,指使被告人马某某以被告人陆某某名下奔驰轿车驾驶员的身份,谎报该车在张家港市杨舍镇官厅新村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骗得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6730元。

2.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陆某某与何某某为骗取保险理赔款在何某某经营的汽修厂维修保养车辆,指使被告人马某某以被告人陆某某名下保时捷轿车驾驶员的身份,谎报该车在张家港市购物公园与车牌号为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骗得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7500元。

以上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保险诈骗2起,共计骗得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423万元。

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的亲属代为退出人民币1.423万元,已发还被害单位。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在值班律师李松泽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保险理赔材料、现场勘验材料、被告人陆某某的银行卡记录等

2.证人龚某某、何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窝藏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娟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马某某分别在各自暂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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