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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72********,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江苏省**院**研究所后勤处副科,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村**号**栋303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24号5室)。被告人陆某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0年4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因病未能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告人陈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0年5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合伙在本市雨花台区**广场**栋**室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麻将赌博,按每桌每人一将(四圈)赌资5%的比例进行抽头,并约定四六分成。二被告人利用微信等方式召集赌客赌博,利用微信收取抽头,由被告人陈某某按照比例分成。经查明,该赌场至2020年4月28日的抽头渔利累计达19万余元。

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在该赌场赌博时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8日自动投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已分别退赃人民币8万元、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梅、高文钢、宣善平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朝阳

检察官助理:王雨婷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鼓楼区**村**号**栋**室,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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