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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陈某某、廖某某协助组织卖淫)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163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人,住四川省邻水县**镇**路**段**号**单元1楼4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住四川省邻水县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40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廖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下半年,陈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渝中区华一路15号开设欢莱洗浴会所。后蒋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10月担任会所大堂经理,负责会所的日常管理。该会所通过招募、管理等方式组织妇女进行“口交”等卖淫活动。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6月在会所担任服务员,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到会所担任服务员。三被告人在担任服务员期间负责接待客人、安排卖淫女“上钟”及记账等工作。同年8月21日23时许,该卖淫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三被告人同时被捉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账本、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将某某、潘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查获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廖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担任接待客人、记账等工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廖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均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均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川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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