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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郭某某等人盗窃案)_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带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厂买断工人,户籍所在地大箐山县**镇**经营所****组,住大箐山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大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箐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郭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21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镇**公司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大箐山县**镇**社区**组,住大箐山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大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箐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郭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57********,汉族,文盲,绥化市**打井队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区**胡同**局**楼**栋**单元**室,住大箐山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大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大箐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郭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松乐小区广场跳舞时遇到被告人郭某乙和被告人郭某甲,闲谈时陆某某将从唐某某(另案处理)处得知铁路177道口新乡村附近有漂流船的事告知二人,三人商议去新乡村看看一起将漂流船弄回来一人一个留作日后游玩用。于是陆某某联系唐某某,郭某甲驾驶长城C**黑色轿车(车牌为黑FP****)拉着陆某某、郭某乙到旺园小区门口接唐某某,四人来到新乡村铁路工区被害人邱某某家。陆某某、郭某乙跟着唐某某下车一同进入邱某某家院内,该房屋长期无人居住,唐某某从窗户跳入室内,在屋内将房门打开,陆某某进入屋内,看到房屋东北方向地上摞着三个未开封漂流船。唐某某搬起上边一个递给陆某某,陆某某将漂流船递给院内郭某乙,然后陆某某和唐某某一人搬着一个漂流船回到郭某甲车上。盗窃完成后四人返回朗乡镇分开。郭某甲将其中一个漂流船隐匿在自家地下室,另外二个漂流船隐匿在**小区B**号楼二**单元郭某乙家地下室内。经黑龙江省兴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三个漂流船价值32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漂流船照片、车牌为黑FP****长城C**轿车照片;

2. 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侦破案件经过、户籍证明;

3. 证人唐某某证言;

4. 被害人邱某某陈述;

5. 被告人陆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 黑龙江省兴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7. 大箐山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8. 铁路177道口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郭某甲、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陆某某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某甲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某乙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晓儒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取保候审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郭某甲取保候审于大箐山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郭某乙取保候审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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