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97********,汉族,中专文化,常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镇**村**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96********,满族,初中文化,常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镇**村**号。被告人那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97********,满族,初中文化,常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99********,汉族,中专文化,常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12000********,汉族,中专文化,常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里**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那某某、赵某某、陈某甲、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五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徐杰、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那某某于2019年3月至4月间,受雇于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公司组长,分别组织下属组员赵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等人,先后在本市钟某某雨润城小区、金色领寓小区等地作为工作场所,利用微信、QQ聊天软件,冒充女性在热门网游中诱骗男性玩家进入该公司代理的“鸣剑风云”、“洛红尘”游戏,通过以处情侣婚恋交友、现实见面、充值返现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进行充值,并从充值款中提成获利。其中被告人陆某某组织下属组员赵某某、戚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甲、魏某某的人民币共计11106元;被告人那某某组织下属组员陈某甲、张某某、庞某某骗取被害人程某某、王某乙、陈某乙的人民币共计32338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4月间,作为**公司员工,在被告人陆某某的组织指挥下,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甲的人民币共计8092元。
2.戚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4月间,作为**公司员工,在被告人陆某某的组织指挥下,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魏某某的人民币共计3014元。
3.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3月间,作为**公司员工,在被告人那某某的组织指挥下,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程某某的人民币共计16790元。
4.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间,作为**公司员工,在被告人那某某的组织指挥下,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乙的人民币共计11900元。
5.庞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4月间,作为**公司员工,在被告人那某某的组织指挥下,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乙的人民币共计3648元。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那某某、张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充值记录等书证;
2. 证人万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那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那某某、赵某某、陈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那某某、赵某某、陈某甲、张某某诈骗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那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陆某某、赵某某、陈某甲、张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上述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陆某某、那某某、赵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某、那某某、赵某某、陈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陆某某、那某某、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谋勇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锦州市**镇**村**号;被告人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北镇市**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北镇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锦州市义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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