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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赵某甲等六人赌博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陆某某,绰号“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园某租住房(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陆某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11年11月、2013年11月、2015年9月、2019年7月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曾因赌博,于2011年12月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陆某某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辩护人杨桂莹,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15851917998。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租住于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后**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宋某甲曾因赌博,于2011年8月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被告人宋某甲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辩护人董洪清,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13901499896。

被告人赵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赵某甲曾因赌博,于2011年7月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被告人赵某甲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费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6********,汉族,文盲,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宋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至10月7日,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宋某甲、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赌博人员谢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溧阳市**镇**村委**村**号等地,以“牛牛”的形式进行麻将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取庄风。其中被告人陆某某负责联系和确定场地,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宋某甲、赵某甲均联系赌博人员参赌,共聚众赌博四次,共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5000元,后由四人平均分配。被告人费某某以人民币300元一次的价格提供场地2次,获利约人民币600元。

2019年10月18日至10月20日,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赵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赌博人员谢某某、霍某某、曹某某等人,在溧阳市**镇**村委**村**号等地,以“牛牛”的形式进行麻将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取庄风。其中被告人陆某某负责联系和确定场地,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赵某乙均联系赌博人员参赌,共聚众赌博四次,共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1000元,后由三人平均分配。被告人费某某以人民币300元或500元一次的价格提供场地3次,获利约人民币11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宋某甲、赵某甲在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即被告人费某某家内),召集蔡某某、吴某某、谢某某等人利用麻将牌以“牛牛”的形式进行麻将赌博活动,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宋某甲、赵某甲从中抽头渔利。

2、2019年10月5日晚上,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宋某甲、赵某甲在溧阳市**镇**巷**号(即被告人赵某甲租住房),召集房某某、吴某某、赵某乙等人利用麻将牌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当天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宋某甲、赵某甲共抽头渔利约人民币7000元。

3.2019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宋某甲、赵某甲在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召集谢某某、蔡某某、金某某、房某某、邹某某等人在房内利用麻将牌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宋某甲、赵某甲从中抽头盈利。

4.2019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宋某甲、赵某甲在溧阳市**镇**村**号 (即“小胖”家内),召集谢某某、金某某、房某某、霍某某、邹某某等人在房内利用麻将牌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当天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宋某甲、赵某甲共抽头渔利约人民币8000元。

5.2019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赵某乙在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召集谢某某、曹某某、房某某、邹某某、宋某乙、宋某甲等人利用麻将牌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赵某乙从中抽头渔利。

6.2019年10月18日晚上,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赵某乙在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召集谢某某、邹某某、蔡某某、霍某某等人利用麻将牌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当天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赵某乙共抽头渔利约人民币6000元。

7.2019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赵某乙在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召集谢某某、曹某某、宋某乙、许某某等人在房内利用麻将牌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赵某乙从中抽头盈利。

8.2019年10月20日晚上,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赵某乙三人在溧阳市**镇**村委**号(即被告人赵某乙家中),召集谢某某、金某某、宋某甲等人在利用麻将牌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当天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赵某乙共抽头渔利约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陆某某、赵某乙在溧阳市**镇**村委**里**号(即被告人赵某乙家中),纠集胥某某、许某某等人利用麻将牌以“牛牛”的形式进行麻将赌博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人民币14390元,并收缴赌具麻将牌40张、筛子2个、庄风捅一个。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陆某某、宋某甲、赵某乙、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溧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查禁赌博现场记录、案发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曹某某、宋某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宋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宋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费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宋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宋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费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宋某甲、赵某甲、赵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宋某甲、赵某乙、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宋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费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鹏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甲、赵某甲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赵某乙取保候审于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费某某取保候审于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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