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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覃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19〕55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4********,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柳城县**乡**村**委**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2011年3月31日被柳城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5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0********,壮族,初中文化程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柳江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6月29日被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广西柳城县收取吸毒人员廖某某毒资100元,承诺待其到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将相应价值毒品海洛因给廖某某。当晚19时许,陆某某来到柳江区**镇**村**屯被告人覃某某家中,将2300元毒资给覃某某,覃某某收取陆某某的毒资后独自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B****0的二轮摩托车到**镇**村大榕树下向一个外号叫“阿小”的男子购买得2300元毒品海洛因,覃某某购买得毒品海洛因返回家后将毒品海洛因交给陆某某,后覃某某驾驶摩托车送陆某某返回广西柳城县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19年10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覃某某、陆某某传唤到案,归案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覃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5.7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陆某某是累犯,且为毒品再犯,被告人覃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对两被告人从重处罚,又因被告人陆某某、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静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覃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碟柒张;

3.本案涉案手机贰部依法移送法院,桂B****0摩托车一辆,暂存柳州市公安局拉堡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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