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41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98********,汉族,大专文化,学生,户籍在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胡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3月间,被告人陆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他人向其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用途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申领、让女友胡某乙及胡某乙亲属被告人胡某甲等人申领方式,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及配套U盾等物并出售给他人,其中胡某甲办理的一张卡号为62155811090********工商银行账户被他人用于“云享付”网络刷单诈骗犯罪活动。现查明李某甲(居住于青浦区赵巷镇)、陈某某等22人被骗资金共23万余元(人民币,下同)被转入该账户,自2020年3月13日至3月16日间,该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590余万元。
被告人陆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陆某某、胡某甲的供述、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陆某某、胡某甲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而办理了多套银行卡并违法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李某甲、陈某某、孙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吕某某、史某某、张某甲、谢某某、张某乙、李某乙、王某甲、李某丙、王某乙、程某某、温某某、赵某某、郭某某、易某某、沈某某、王某丙的证言,分别证明李某甲等人被他人采用“云享付”网络刷单方式诈骗,部分或全部被骗款转入胡某甲尾号1257的工商银行账户的情况。
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人胡某甲尾号1257工商银行账户资金明细情况,该账户于2020年2月27日开户,主要资金进出均在3月13日至3月16日间,期间累计进账资金为590余万元。
4、案发、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5、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胡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健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胡某甲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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