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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胡某某、魏某、朱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路商住楼****室。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乡**村**自然村**号,现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社区**小区*幢。2019年9月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街道**村**组**号,现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小区*幢**室。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自然村**号。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胡某某、魏某、朱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及被告人陆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陆某某系安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市场部总监。2018年12月19日,其通过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设计师朱某甲介绍,向该公司负责人赵某非法出售**、**小区的业主信息,共计交易信息700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同年12月21日,陆某某向“**装饰”的朱某乙(另案处理)非法出售**小区业主交易信息200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二、涉及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胡某某系安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拓展业务获取房源,授意员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19年3、4月份,徐某(另案处理)经胡某某同意后,以650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了**小区的交易信息300余条。2019年4、5月份,徐某以600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其中**业主信息为财产信息,共计400余条。

三、涉及被告人魏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魏某系杭州**物业**服务中心的员工,其为获取非法利益,在2018年8、9月份,先后二次非法出售**小区的500余条业主信息给杭州**装饰的老板和安吉“**陶瓷”的应某某,分别获利人民币1500元钱。2018年12月,魏某向“**装饰”的朱某乙(已不起诉)非法出售**小区一期和二期的小区业主的财产信息250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钱。2019年5月份,魏某向安吉“**橱柜”的李某非法出售**小区三期的小区业主信息400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钱。魏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元。  

四、涉及被告人朱某甲的犯罪事实:

2018年4、5月份,浙江**装饰公司安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另案处理)为拓展业务获取房源,授意被告人朱某甲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朱某甲从“**传媒”的赵某处非法获取了**、**、**三个小区业主的名单,共计公民个人信息500余条。2018年12月份,朱某甲居间介绍陆某某与赵某非法出售、获取**、**小区业主的名单,共计公民个人信息700余条。2019年1月份,赵某授意朱某甲从魏某处非法购买了**一期和二期的小区业主名单,其中涉及财产信息250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业主信息等书证;

2.证人余某、李某、应某某、谢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胡某某、魏某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电子数据勘验刻录的光盘、手机截图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胡某某、魏某、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胡某某、魏某、朱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胡某某、魏某、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如

 

2020年7月2日 

附:  1. 被告人陆某某(电话:136*******)、胡某某(电话:189******)、魏某(电话:150******)、朱某甲(电话:15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检察卷一册,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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