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湖南省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小区**梯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2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0********,汉族,文盲,务农,群众,湖南省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小区**梯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2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肖某甲先后在安化县梅城镇红霞桥下、富康桥下盗窃土鸡五次,共计盗窃土鸡近90只,涉案价值近5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陆某某、肖某甲在梅城镇红霞桥至东门桥中间的河边,盗得刘某某家土鸡23只,价值1100余元。
二、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陆某某、肖某甲在梅城镇富康桥下,盗得孙某某、肖某乙共同饲养的土鸡20余只,价值1100元。
三、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陆某某、肖某甲在梅城镇富康桥下,盗得谭某某家土鸡19只,价值900余元。
四、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陆某某、肖某甲在梅城镇富康桥下,盗得肖某乙、董某某家土鸡20余只,价值1400余元。
五、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陆某某、肖某甲在梅城镇富康桥下盗窃鸡时被失主发现,且被告人陆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肖某甲当场逃离现场,经过民警走访调查于同日在其住处被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依法扣押被盗土鸡31只,已发还给被害人肖某乙、董某某。
到案后两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收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肖某乙、董某某等人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4、被告人陆某某、肖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某、肖某甲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第五笔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本案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二被告人均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陆某某、肖某甲分别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智星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在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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