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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罗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1********,布依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贵州省********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81********,布依族,文盲,打工,家住贵州省**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5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6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携带镰刀、美工刀等工具,驾驶车辆(贵BV****,下同)窜至经事先侦查的本市**镇海边一处工地,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潘某某电缆线约130米。后被告人陆某某将剥皮的200多斤电缆铜线(经认定,价值人民币4070元)以19元一斤的价格卖给**镇**村的谷某某(另案处理,已取保候审,下同),获利人民币4200元。

2、2019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携带镰刀、美工刀等工具,驾驶车辆(贵BV****)窜至经事先侦查的本市**镇**大桥工地,趁无人注意之际,盗窃被害人宋某某的电缆线99米(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4553元)。后被告人陆某某将剥皮的130多斤电缆铜线以19元一斤的价格卖给**镇**村的谷某某,获利人民币2530元。

3、2019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携带镰刀、美工刀等工具,驾驶车辆(贵BV****)窜至经事先侦查的本市**镇工业城附近一处工地,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吴某某的电缆线约70米。后被告人陆某某将剥皮的140多斤电缆铜线(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849元)以19元一斤的价格卖给**镇**村的谷某某,获利人民币2700元。

4、2019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携带镰刀、美工刀等工具,驾驶车辆(贵BV****)窜至经事先侦查的本市**轮渡码头附近一处工地,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吕某某的电缆线约250米。后被告人陆某某将剥皮的140多斤电缆铜线(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849元)以19元一斤的价格卖给**镇**村的谷某某,获利人民币2800多元。

5、2019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携带镰刀、美工刀等工具,驾驶车辆(贵BV****)窜至经事先侦查的本市**镇工业城附近一处工地,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的电缆线50多米(经认定,价值人民币992元)。后被告人陆某某将剥皮的七、八斤电缆铜线以19元一斤的价格卖给**镇**村的谷某某,获利人民币140元。

被告人陆某某、罗某某共同挥霍了上述赃款。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陆某某、罗某某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区**街**商务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全国常住人口详情、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电缆线估价的情况说明、照片、视频资料集电子数据情况说明、证明;               

2.证人江某某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抓获经过;   

3.被害人杨某某、潘某某、宋某某、吴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汾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罗某某现羁押在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其中2张在卷外)、 鉴定意见通知书3份、询问通知书1份、杨某某询问笔录1份、价格认定协助书2份、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2份、价格认定结论书3份(269号、24号、42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1份、吴凯询问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的断线钳一把、镰刀一把、美工刀一把、车辆(贵BV****、白色)一辆暂存在新城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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