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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王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三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 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67********,汉族,文盲,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公司**,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弄**号**室。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20年9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8时至20时,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经事先预谋,在明知系禁渔期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陆某某提议,并携带由其购买的电捕鱼工具及船只,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至在上海市奉贤区海农公路星火公路路口西侧100米彭公塘河道内共同实施违法电捕作业,电捕渔获物三人欲自行食用。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案发现场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当场查获非法捕捞水产品共重12.74公斤,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已将涉案渔获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渔具渔法评估报告》显示,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使用的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电捕的一种)的兜状抄网。经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认定,涉案水域属于内陆自然公共水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到案经过。

2. 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记录、刑事摄影件、非法捕捞渔获物处置情况,渔获物清点具体数量及市场参考价值,证实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使用的涉案电捕鱼工具外观情况、电捕渔获物的数量和价值。

3.书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渔具渔法评估报告,证实涉案的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电捕的一种)的兜状抄网,作业方法为电捕。

4. 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地点辨认笔录、刑事摄影件、2020年奉贤区内陆水域禁渔期公告、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水域属于本市内陆自然水域,案发期间处于禁渔期。

5. 书证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出具的禁渔期宣传材料,证实2020年上海市奉贤区已对禁渔期进行宣传。

6. 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7. 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经事先预谋共同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黄皓翔

检察官助理温雅璐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 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上海市奉贤区**镇**村**民宅,联系方式:1893096****;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736085****;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上海市奉贤区**弄**号**室,联系方式:18255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材料》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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