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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公诉刑诉〔2015〕38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81********,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200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85********,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2007年7月因犯抢夺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7日中午,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预谋盗窃。两人遂骑车至合肥市新站区物流大道与淮南路交口,见被害人叶某某的皖******轿车停在路边,由王某某望风,陆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钻头将轿车副驾驶车窗敲碎,窃取叶某某一黑色电脑包,包内有现金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蒙某某证言;2.被害人叶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扣押物品清单;5、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15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押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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