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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漆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58********,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在本市黄浦区**路**号**室,暂住本市虹口区**路**号**室。2002年1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漆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9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漆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与他人结伙于2019年9月底起,租赁本市虹口区**路**号**室,在上述地点接受参赌人员以“百家乐”的形式进行网络赌博活动。201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指使被告人漆某某在赌场内操盘、配资、结算。同日2时许,公安人员至上述地点检查,抓获被告人陆某某、漆某某以及参赌人员徐某某、沈某某等3人,并查获相关犯罪工具电脑主机1台、赌资人民币10,700元。被告人陆某某、漆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徐某某、沈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27日其在本市虹口区**路**号**室内以网络“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在本市虹口区**路**号**室查获赌资人民币10,700元及电脑主机1台。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以及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陆某某、漆某某的到案情况。

5.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的前科情况。

6.被告人陆某某、漆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漆某某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陆某某、漆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漆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并从宽处理。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日凯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漆某某现均羁押于本市虹口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情况说明》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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