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镇**村坟地队**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汤某某、唐某某、陆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1日及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吕某某、汤某某、唐某某、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汤某某、唐某某、陆某某先后伙同他人利用微信群、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沟通卖淫嫖娼信息、安排人员搭载卖淫嫖娼人员等事务,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一带分工合作进行介绍卖淫活动,从中牟利。其中吕某某、汤某某、唐某某、陆某某均负责搭载卖淫嫖娼人员,并均先后搭载不同的卖淫嫖娼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吕某某、汤某某、唐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1日及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汤某某、唐某某、陆某某参与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汤某某、唐某某、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刚
附:
1.被告人吕某某、汤某某、唐某某、陆某某现在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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