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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武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住西昌市********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住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与2017年1月17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董某乙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冕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武某某、曾某甲、董某甲、董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11日凌晨0时许,曾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西昌市风情园路音皇歌城(现为繁咔歌城)娱乐时与人发生口角,曾某乙便电话联系被告人陆某某并告知此事。陆某某接到电话后,为给曾某乙出气,立即邀约被告人董某乙、被告人董某甲、被告人武某某、被告人曾某甲四人,并携带匕首、砍刀、棒球棍等作案工具,由曾某甲开车一同来到西昌市风情园路音皇歌城。在歌城门口,五名被告人先后下车,陆某某上前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打斗,董某乙、曾某甲、董某甲、武某某分别手持石块、棒球棍、砍刀上前对张某某进行殴打,陆某某也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对张某某进行刺杀,见张某某受伤后,五名被告人与曾某乙一同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某右上肢损伤致右肱动脉破裂,右尺侧腕屈伸肌、小指伸肌断裂伴右侧正中神经挫伤影响功能鉴定为轻伤;全身多处刀刺伤,右肱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已达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武某某、曾某甲、董某甲、董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一处轻伤、一处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曾某甲、董某甲、董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元

2019年10月16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2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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