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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杨某甲赌博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35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号**室。2010年4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2002年3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1月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合并处行政拘留20日(刑事拘留期限折抵20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靖安县**乡**村**组**号。2002年1月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10日;2009年7月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09年9月因赌博被处劳动教养1年;2013年9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处行政拘留5日(刑事拘留期限折抵5日);2014年7月因赌博被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7年12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处行政拘留10日(刑事拘留期限折抵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18年11月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500元。

上述二名被告人于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同年1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杨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起,被告人陆某某伙同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博场所,接受赌博人员现场投注并按照投注码量的12‰获取返利。期间,被告人陆某某租借涉案房屋、提供“****”赌博网站账号及赌资配钞,被告人杨某甲负责为赌博人员现场操盘押分和按照1分兑换人民币1元的比例结算赌注输赢。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陆某某、杨某甲纠集某某甲、徐某某、李某某、何某某、钱某某等人到上址以“网上百家乐”形式参与赌博,后被民警查获。经查,被告人陆某某、杨某甲当日使用的“y**2”赌博账号内投注金额为人民币95,810元;另查,同年7月30日、7月31日、8月2日,被告人陆某某使用“y**2”赌博账号内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60,250元。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陆某某、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陆某某、杨某甲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某某甲、李某某、钱某某、何某某、徐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陆某某、杨某甲纠集参赌人员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的事实。

2.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租赁合同、租金转账等证据,证实杨某乙和某某乙(系被告人陆某某的妻子)一起租赁该涉案房屋的事实。

3.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通知书、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页等,证实参赌人员某某甲、李某某、钱某某、何某某、徐某某、汪某某、沈某某、陈某某因赌博被处行政处罚的事实。

4. 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陆某某处扣押“金河田”字样的黑色电脑主机一台、蓝色华为手机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在被告人杨某甲处扣押银色VIVO手机一部的事实。

5. 电脑信息记录提取说明、涉案电脑百家乐截屏,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电脑中网络赌博页面、投注金额页面等进行提取的事实。

6.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陆某某、杨某甲的到案经过。

7. 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陆某某、杨某甲的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情况。

8.被告人陆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杨某甲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陆某某、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杨某甲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萍

检察官助理:周蓓莉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1**/2090****、1**/2090****。

2.案卷材料四册、随案移送清单、补充材料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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