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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杨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3049号

被告人陆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奉贤区**镇**村**号。1992年1月、2010年5月、2013年11月因犯流氓罪、聚众斗殴罪、信用卡诈骗罪分别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1990年8月、1991年4月因盗窃行为、寻衅滋事行为分别被原上海市奉贤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十日、行政拘留十五日;2002年6月、2013年4月、2013年6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分别处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戒毒二年。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华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赤壁市**路**号,暂住本市奉贤区**镇**村**号。2006年4月、2010年因寻衅滋事行为、赌博行为分别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8年8月、2010年3月、2017年1月因赌博行为、吸毒行为分别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二日、行政拘留四日。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在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奉贤区**镇**村**号**室。2006年8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在湖北省赤壁市**镇**楼**村**组**号,暂住本市奉贤区**镇**村**号**室。2014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3年6月因吸毒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11月、2007年6月因吸毒行为分别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强制戒毒六个月、强制戒毒六个月;2010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12月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均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晚,被告人陆某某酒后至本市奉贤区**镇**楼**处,因琐事与被告人陈某某发生口角,后与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郑某某一方相互殴打。期间,被告人陆某某持啤酒瓶击打被告人陈某某头部等处,致左额部裂创、右手裂创;划伤被告人杨某某鼻部,致鼻背部裂创。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郑某某持拳殴打被告人陆某某致左顶部头皮裂创。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的伤势分别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唐某甲、唐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时间、地点、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相互殴打致伤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监控视频予以佐证。

2、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伤势情况。

3、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对被收容审查人处理决定通知书、容审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案发情况及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身份信息。

5、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四名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持酒瓶与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相互殴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在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均能自愿认罪,并愿意相互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史红

检察官助理:钱曲园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联系方式:1893979****;1832128****);

2、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表》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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