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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365号 

被告人陆某某(自报),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3021986********,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区**镇**村民委**村*号。曾因盗窃于2019年8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曾因盗窃于2019年9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自报),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11月16日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来到东莞市茶山镇万中路茶山地铁站出口对出路段,见被害人滕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约价值900元)停放在此,陆某某、杨某某合力盗走该车后逃离现场。

(二)2020年4月19日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来到东莞市东城街道峡口榴花地铁B出口对出路段,见被害人陆某某的一辆铃木牌电动自行车(约价值1700元)停放在此,陆某某、杨某某合力盗走该车后逃离现场。

(三)2020年4月30日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来到东莞市东城街道峡口榴花地铁A出口对出路段,见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古奇牌电动自行自行车(经估价,价值740元)停放在此,陆某某盗走该车后逃离现场。

(四)2020年5月1日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来到东莞市茶山镇京山村地铁G出口对出路段,见被害人姚某某的一辆台电动自行车(约价值1400元)停放在此,陆某某盗走该车后逃离现场。

(五)2020年5月2日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来到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地铁D出口停车区,见被害人曾某某的一辆捷安特电动自行车(约价值792元)停放在此,陆某某、杨某某合力盗走该车后逃离现场。

(六)2020年5月6日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来到东莞市东城街道柏洲边路段永成沐足城楼下,见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约价值600元)停放在此,陆某某、杨某某合力盗走该车后逃离现场。

(七)2020年5月10日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来到东莞市东城街道峡口榴花地铁B出口停车位,见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电动车(价值约1000元)停放在此,陆某某盗走该车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0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东城街道桑园圃园新村二十三巷12号103房抓获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破案后,未能起回被盗电动车,但缴获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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