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住六安市裕安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6********,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住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杨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田园凯悦酒店”内开设赌场共计20余场,邀约黄某、丁某某、杨某某、杨某、柏某某、鲍某某等人以“推牌九”方式赌博,每场抽头一两千元,共计获利3万余元。
二、2018年7、8月份,被告人陆某某、杨某在六安市裕安区磨子潭路原“印象华裕茶楼”(现为“香格里拉茶楼”)内开设赌场共计约25场,邀约刘某某、胡某某、甄某某、朱某、霍某、黄某等人以“推牌九”方式赌博,每场抽头约2000元,共计获利约5万元。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陆某某、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霍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杨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恩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杨某现均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贰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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