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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76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8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在本区**村**号,住本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跳跳”),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21991********,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在辽宁省**镇**村**号,暂住本区**路**号**室。

被告人熊金宾,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阜南县**镇**村**队**号,暂住本区**弄**号**室。2014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以上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90********,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工,户籍在本市普陀区**巷**村**号**室,暂住本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熊金宾、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3日、9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在陆某某租赁的本区**路**弄**号**楼,以“德州扑克”形式开设赌场,赌资累计人民币15万余元。其中,陆某某安排被告人熊金宾负责记录筹码量,李某某安排被告人秦某某负责发牌。

2020年6月14日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熊金宾、秦某某在上址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邱某某、沈某甲、顾某某、徐某某、孔某甲、俞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龚某某、童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人于2020年6月13日晚至本区**路**弄**号**楼参与赌博,及上述赌场的人员分工情况。其中,被告人陆某某和李某某系赌场老板;被告人熊金宾负责记录筹码量;被告人秦某某系荷官,负责发牌。

2.证人武某某、陈某某、沈某乙、周某某、孔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邱某某、沈某甲、顾某某、徐某某、孔某甲、俞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龚某某、童某某等人在本区**路**弄**号**楼赌博,及被告人秦某某系赌场荷官,负责发牌。

3.记账单证实,涉案赌场的赌资累计人民币15万余元。

4.《清点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涉案赌场查获德州扑克牌桌1张、赌资共计人民币23,700元,均予以收缴。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熊金宾、秦某某处扣押手机共4部,均已随案移送。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邱某某、沈某甲、顾某某、徐某某、孔某甲、俞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龚某某、童某某等10人均因赌博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熊金宾、秦某某均系被抓获到案。

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熊金宾的前科情况,其系累犯。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熊金宾、秦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四人在作案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0.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熊金宾、秦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四人均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熊金宾、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熊金宾、秦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熊金宾、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被告人熊金宾、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熊金宾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熊金宾、秦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金钗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熊金宾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取保候审于暂住地本区**路**弄**号**室,电话:1862160****。

2.案卷材料四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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