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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朱某某等10人诈骗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22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98********,汉族,初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道**街**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11999********,汉族,初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街道**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96********,壮族,初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99********,汉族,高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道**社区**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8********,汉族,初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98********,汉族,中专,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98********,汉族,高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庄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98********,汉族,中专,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道**居委**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庄某乙,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7********,汉族,初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97********,汉族,专科毕业,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道**路**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刘某某、陆某某、黄某某、朱某某、郑某某、谢某某、庄某甲、庄某乙、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叶某某、刘某某、陆某某、黄某某、朱某某、郑某某、谢某某、庄某甲、庄某乙、何某某等10人自2019年至2020年4月期间,陆续加入陈某某(另案处理)成立的诈骗团伙,公司名为“**工作室”,实则在广东汕尾海丰设有三个窝点的地方集中实施诈骗。

诈骗步骤:被告人叶某某等10人通过“探探”的交友软件设定地区,以虚假的单身离异女性的身份吸引男性互相添加好友,成为好友聊天中引导被害人进一步添加微信好友。诈骗第一步,成为微信好友后聊天中利用虚构的女性生活照片、视频等素材(为陈某某事先提供),加上准备好的诈骗术语,和被害人聊天谈感情、建立“男女朋友关系”,逐步了解被害人和取得被害人信任。第二步,待获得被害人信任,被告人以生日到了或者互赠礼物加深感情为由向被害人索取微信红包和礼物。被告人向被害人索取礼物会先主动赠送被害人礼物,实际上将被害人的收货名和地址等信息发送至该团伙的微信沟通群,由陈某某生成一份虚拟的已购买和已付款的信息截图,再由被告人转发被害人,并将陈某某的两家微店(名为“ANSU安素”、“北面清关”)的其中一家某商品链接和虚假的收货地址发送给被害人,指定被害人购买链接中的礼物赠送给其(链接中的产品不存在且高于市场价数十倍,实际不发货)。待被害人在链接中下单付款则为被告人诈骗成功,该笔钱款直达陈某某账户,作为被告人诈骗所得的“业绩”,而后被告人答应赠送给被害人的礼物,则同由陈某某下设的微店发货标价高价实则廉价的男士用品(如内裤、腰带、皮鞋等)给被害人。

诈骗金额:

(1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诈骗被害人程某某24780元,诈骗被害人徐某某990元共诈骗25770元。

   (2)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诈骗被害人蒋某某1150元,诈骗被害人杨某甲3313.33元,诈骗被害人张某某2200元,诈骗被害人白某某820元,诈骗被害人严某某3000元,诈骗被害人杨某乙1979元,诈骗被害人余某某2308.66元,共诈骗14770.99元。

(3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4月期间分别诈骗被害人钟某某3135元,诈骗被害人冯某某999元,诈骗被害人王某甲1590元,诈骗被害人赵某某2140元,诈骗被害人沈某甲990.04元,共诈骗8854.04元。

(4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4月期间分别诈骗被害人潘某某5316.8元,诈骗被害人施某某2170元,共诈骗7486.8元。

(5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分别诈骗被害人焦某某共计3780元,诈骗被害人龙某某1590元,诈骗被害人邓某某300元,诈骗被害人周某某1590元,诈骗被害人沈某乙52元,共诈骗7312元。

(6)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4月期间分别诈骗被害人梁某某3360元诈骗被害人王某乙1052元;诈骗被害人洪某某2249.27元,共诈骗6661.27元。

(7)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4月期间分别诈骗被害人曾某甲2152元,诈骗被害人李某甲1708元,诈骗被害人王某丙1087.88元,诈骗被害人皇某某1570元,共诈骗6517.88元。

(8)被告人庄某甲于2020年4月期间分别诈骗被害人尹某某3450元,诈骗被害人马某某2788.76元,共诈骗6238.76元。

(9)被告人庄某乙于2019年12月至4月期间分别诈骗被害人杜某某3208元,诈骗被害人曾某乙2168元,共诈骗5376元。

(10)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4月期间分别分别诈骗被害人李某乙769.11元,诈骗被害人(微信号hy6759****)3344元,共诈骗4113.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朱某某、庄某乙、何某某、庄某甲、郑某某、刘某某、黄某丙、谢某某、叶某某均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刘某某、陆某某、黄某某、朱某某、郑某某、谢某某、庄某甲、庄某乙、何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春杨

检察官助理:尹丽君

2020年8月26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刘某某、陆某某、黄某某、朱某某、郑某某、谢某某、庄某甲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庄某乙、何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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