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431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220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拐卖妇女罪、曹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陆某甲伙同宋某某(另案处理),将被拐妇女李某某以13.2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曹某某作为其儿子张某的妻子。
2.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陆某甲伙同宋某某、王某甲(另处、陆某乙(另处)等人,将被拐妇女月某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作为其儿子尹某某的妻子。
3.2019年4月29日,陆某甲伙同宋某某、王某甲、陆某乙等人,将被拐妇女叶某以14.8万元的价格卖给庞某某作为其儿子王某乙的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尹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月某、叶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甲、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蒙城县公安局制作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润松
检察官助理:李子俊
2020年4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在蒙城县看守所,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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