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陆某某,1988年**月**日**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323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俞某某,1987年**月**日**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10403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普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303261993********,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云南省曲靖市**县**街道**村委会*路**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33025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云南省**市**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俞某某、普某某、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陆某某、俞某某经莫某某(已起诉)发展,被告人普某某、罗某某经被告人陆某某发展,担任“佰胜娱乐”赌博网站代理,利用“佰胜娱乐”手机APP软件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交流平台对外招募赌客,组织进行等赌博活动。赌博网站通过“全民代理管理后台”,对代理人员分级管理,并进行不同等级的利润分成。截至案发,被告人陆某某自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29937.59元;被告人俞某某自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普某某自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10892.24元;被告人罗某某自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1231.05元。2020年4月16日13时许,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在本市**区****酒吧将被告人陆某某抓获;2020年4月16日,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在本市**区****城**花园*********室将被告人普某某抓获;2020年4月16日,经电话传唤,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4月19日15时许,经电话传唤,被告人俞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陆某某、俞某某、普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俞某某、普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手机电子提取记录及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俞某某、普某某、罗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普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普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富民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1376919****)现居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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