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鬼某某,男,1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镇**村委会**3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6月2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镇张**村委会**营**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3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华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15年6月2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另案处理)租乘孙某某的车辆,窜至西华县迟营乡**行政村路边,由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另案处理)分别下车寻找作案对象,被告人张某甲找到**乡**村高某某家,以租房为由进入其家中,后联系被告人陆某某到高某某家,由张某甲掩护陆某某先以看风水、破灾消难的手段骗被害人高某某把现金10000元放在其家中屋内桌子上用毛巾盖住,后由陆某某以掉包的方式盗窃高某某10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陆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2. 被害人高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3. 证人王某乙、孙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陆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金超
检察员:陈卫敏
附:
1.被告人陆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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