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7********,瑶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乡**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上12月30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鹿某某公安局逮捕。
张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6********,壮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上12月30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陆某甲在鹿寨镇城南某某粉店附近贩卖冰毒0.35克给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又马上贩卖给谢某某时三人被当场查获。公安人员另从陆某甲身上查获冰毒3.9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张某某明知是毒品仍然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颜群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羁押在鹿寨看守所、张某某羁押在柳州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光盘8张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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