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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张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组。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05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洛阳市**号街坊**号楼**室。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甘肃省陇西县**镇**街**号1。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谢某某、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起,被告人陆某某、谢某某、张某某明知委托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该团伙提供技术支持。陆某某负责购买服务器、更换域名、整理资料等,并对接张、谢二人工作,获利四万余元人民币;谢某某负责搭建和维护平台等,获利六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为平台制作二维码转换程序,并负责修改、维护平台等,获利四万余元人民币。经鉴定,三人提供技术支持的“皇庭国际”、“汇添富”、“诺亚财富”等网站“控制开奖”模块具备自定义中奖号码的功能。经查实,三人提供技术支持的八家平台均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另查明,2020年5月20日、21日、22日,陆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分别被抓获到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诈骗案被害人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及相关银行转账流水明细证实,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为投资理财或参与赌博,向“新特能源”、“皇庭国际”、“诺亚财富”等平台投入资金后无法追回的事实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从三名被告人处扣押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若干,并从中提取涉案平台信息。

3.被告人陆某某、谢某某、张某某三人聊天及相关记录证实,三人明知为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并从中非法获利。

4.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说《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皇庭国际”、“汇添富”、“诺亚财富”等网站“控制开奖”模块具备自定义中奖号码的功能。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陆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的到案情况。

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陆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的身份信息。

7.被告人陆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谢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活动提供技术帮助,其等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谢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房长缨

检察官助理:王星韵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现羁押在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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