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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嵇某某寻衅滋事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嵇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泰州**经营部驾驶员,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嵇某某曾因无证驾驶,于2006年6月1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嵇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11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8********,汉族,初中文化,兴化市**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2月22日被兴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11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嵇某某、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0日晚,被告人嵇某某、陆某某酒后至本市海陵区友谊花园附近打车时,被告人嵇某某与出租车驾驶员被害人王某某因拒载等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嵇某某遂打被害人王某某一个耳光,后与被告人陆某某共同对被害人王某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王某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嵇某某、陆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履行赔偿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CT检查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嵇某某、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嵇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嵇某某、陆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嵇某某、陆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嵇某某、陆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爱英

检察官助理:郭亚楠

2020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嵇某某、陆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被告人嵇某某电话:1811219****;被告人陆某某电话1585295****)。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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