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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吴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号,住淮安市淮阴区**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吴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59********,汉族,文盲,住江苏省淮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陆某某先后在淮安市淮阴区银河湾小区东升花园小区、承德北路,大润发超市等地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共6辆,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4月份某天下午,被告人陆某某窜至淮安市淮阴区银河湾小区,盗窃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未找到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70元;

2.2019年6月25下午,被告人陆某某窜至淮安市淮阴区东升花园小区,盗走被害人宋某某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62元。该车已被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3.2019年7月份某天,被告人陆某某窜至淮安市淮阴区北路大润发超市北侧,盗走一辆红色洪都牌电动自行车(未找到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65元;

4.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陆某某窜至淮安市淮阴区金地花园小区,盗走被害人韩某某粉色高仕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26元,该车已被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5.2019年7月份某天,被告人陆某某窜至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大润发超市南侧停车场,盗走一辆白色奥斯牌电动自行车(未找到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6.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陆某某窜至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杨井中心村星宇网吧门前,盗走被害人朱某某一辆蓝色远格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01元。该车已被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二、2020年1月初至1月14日,被告人陆某某先后多次窜至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金辉天鹅湾小区售楼处,盗走全新未使用的自来水表、闸阀、三通等物品,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可能系赃物的情况下,为牟利仍多次按废品价格予以收购,具体情节如下:

1.2020年1月6日早晨,被告人陆某某窜至天鹅湾售楼,处盗走售楼处一楼办公室内三只法兰闸阀(规格245*-10,DN100)和一只110型P抢修节,后被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将已被搬运到售楼北边车棚内的上述物品找回,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70.78元。

2.2020年1月7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多次窜至天鹅湾售楼处,盗走售楼处一楼办公室内20型自来水表以及配套的20型表前阀、20型闸阀各132只,法兰闸阀(规格245*-10,DN100)7只,150*100型承插盘三通16只,200*100型承插盘三通5只。被告人陆某某将上述被盗物品以废品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可能系赃物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多次收购上述被盗物品。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671.8元。

被告人吴某某在收购到上述被盗赃物后,对水表和配套阀门等物品进行了拆卸,并出售了部分闸阀、三通等物品,剩余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电话传唤后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水表、闸阀、三通的物证(取样);

2、发破案经过、 户籍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韩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7、天鹅湾售楼处门前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明璐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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