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0********,壮族,初中文化,家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8********,壮族,初中文化,家住靖西市**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5********,壮族,小学文化,家住靖西市**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吕某某、黄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陆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答应帮一个不知名的越南男子从龙邦镇上坝村将从越南走私过来的8头水牛运到龙临镇牛市,陆某某为了想多挣钱些,就想自己买两头牛蹭越南人的车,一起拉到龙临镇牛市上卖,当月23日,陆某某到中越边境花了19000多元和越南牛贩子买了两头水牛,24日陆某某把水牛拉到上坝村存放。并与被告人吕某某谈好25日早上到上坝村装走私牛的事。2019年9月25日6时许,陆某某联系吕某某去上坝村装牛,吕某某便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说到上坝村运走私牛到龙临牛市,运费800元。之后,黄某某便驾驶其与吕某某合资购买的桂L****1王牌小型货车,接上陆某某、吕某某两人一起前往龙邦镇上坝村,三人在上坝村一偏僻处将已放在该处的10头走私水牛装上车,后由黄某某驾驶从上坝高速路口上开往龙临镇,当日7时许,当车途径三合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过称10头水牛净重4.3吨。经鉴定,该10头活体水牛的价格为人民币86000元。经龙邦海关对该活牛进行检验检疫鉴定,该批活牛涉嫌走私货物,且从动物疫区偷运进境,被列入我国禁止进口货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过称笔录、证明、扣押决定书、高速行车轨迹记录、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吕某某、黄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吕某某和黄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进入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吕某某和黄某某受他人雇佣,帮助他人运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6至8个月,并处罚金10000至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6至8个月,并处罚金10000至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6至8个月,并处罚金10000至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岑光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在那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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